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08-09 |
3 两全保险 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 分红保险, 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的 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 关规定, 我公 每年将 据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 我公 会向您寄 每个会计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 体情况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 分红型 保险责任期 我公 每年将 据 我公 会向您寄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 一 产品基 特征 一 产品简 : 富富余
3 号 二 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按本合同约 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给付 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 以较迟者 为准 起1年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 保险金额与 105%首期保费的较大者给付 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 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 以较迟者为准 起1年后因非 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 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 身故、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 身故或全残, 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 年度数的
2 倍给付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 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 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 意外全残保险金 . 交通意外身故、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 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的
3 倍给付 交通意外身故、 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 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 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 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因 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我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 生效或合 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 无民事行 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 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 驾驶 无合法 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 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7 爆炸 辐射或 污染 发生 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 终止,投保人已 交足
2 年以 含一次性交清 保险费的,我公 向被保险人或 合法继承人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 述第
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 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 含一次性交清 保险费的,我公 向投保人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 述 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 终止,我公 向投保人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 保险合同权益 您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可以享有如下保险合同权益
1 保险单质押借款 保险责任期间内,一次 交清保险费或选择年交保险 费且保险费支付
2 年以上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办理保险单质押 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余额的 80%,借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公布的
6 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具体可向我公司查询.
2 保单红利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公司 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 配方案,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的.我公司会向您寄送每个会计年度的红利通 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3 减额交清保险 保险责任期间内,选择年交保险费且保险费支付
3 年以 上,您可以向我公司书面申请并经我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减额交清保险.办理 减额交清保险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您无需再交纳保险费,本合 同继续有效.
4、合同效力的恢复 因办理保险单质押借款而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 您可以向我公司申请恢复合同的效力.您与我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偿清保险 单质押借款本息后的次日
0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我公司解除合同的,在您偿清 保险单质押借款的本息及其他欠款后,我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或因保险费的自动垫交而导致保险合同效力 中止的,您可以向我公司申请恢复合同的效力.您与我公司经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的次日
0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我公司解除合同的,按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为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由我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现金价值表中 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公司咨询.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五 分红保险的 要投资策略 坚持 三 兼顾,安全第一 的投资理念,以资产保值增值为基本原则,以 固定收益投资为主,重点投资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把握市场机会,适度投资基金、股票、基础设施建设等保监 会允许的各类投资项目,提高整体投资收益水平. 二 红利及红利分配 一 红利来源 本产品的红利主要 源于如下方面
1、利差益 实际投资回报率大于预定利率产生的盈余
2、死差益 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产生的盈余
3、其他收益 因公司经营过程中其它因素产生的收益盈余. 二 红利分配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 红利留存在我公司,按照我公司当时适用的利率累积生息, 并于您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或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