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29
生活性服务业行业标准规范汇编之六 沐浴行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一六年 序言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2?

26 重要讲话精神要求,加快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 举措.

自2015 年7月市政府印发《北京市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 质行动计划》以来,全市生活性服务业各行业规范化、连锁化、 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水平取得了明显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行业规范化水平,市商务委汇总编制了生活性 服务业行业标准、规范宣贯材料,旨在宣传推广生活性服务业现 行有效的行业标准、规范.本材料的生活性服务业行业标准、规 范涉及蔬菜零售、餐饮(早餐)、便利店(超市)、家政服务、 洗染、沐浴、美容美发、摄影、家电维修、再生资源回收、社区 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等

11 个行业或业态. 希望此材料在引导全市生活性服务业规范化发展方面提供 参考和借鉴,也希望生活性服务业各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共同努 力,不断提高规范化、连锁化经营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 宜居之都做出贡献!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一六年九月 目录

一、企业开业条件 北京市足浴业开业条件及经营规范(试行)(京沐协

2016 第5号)・・・・・・・1 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325-2010)8

二、经营管理规范 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29 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SB/T10442-2007)32 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SB/T10441-2007)40 沐浴企业服务质量要求(SB/T10645-2011)47 SPA 技师技能要求(SB/T10644-2011)58 沐浴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征求意见稿)66

三、岗位服务规范 温泉服务业经营技术规范(SB/T10470-2008)71 SPA 经营技术规范(SB/T10509-2008)82 足部保健按摩服务规范(SB/T11016-2013)91 沐浴业擦背技术要求及服务规范(SB/T11015-2013)95 修脚服务规范(SB/T11017-2013)101

四、其他 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242 号)・・・・・・・105 沐浴业术语(SB/T10565-2010)110 沐浴业态分类(SB/T10566-2010)117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119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39 号)134 沐浴企业节水技术要求(SB/T11014-2013)138

1 北京市足浴业开业条件及经营规范(试行) (京沐协

2016 第5号)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足浴业开业条件及经营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专业要求、安全 要求、经营要求和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单独开设或设在 其它场所内的提供足浴的营业场所.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18883《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39 号令[1999] 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

80 号2016 年1月19 日修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足浴 foot massage 以中国传统的保健养生阴阳整体学说和神经体液调控学说为理论基础,结 合现代的生物全息理论,通过热水或中药制剂等递质泡脚后,再由专业的 足部按摩师施用一定的力度及有规律的手法对人体进行保健按摩,其中以 人体膝关节以下为主,其他相关部位为辅,形成的 保健与心理―生理― 社会―自然 相适应的整体调节模式的沐浴业态. 3.2 足浴店 foot massage place 提供整洁、卫生的营业场所,是运用专业的技术、方法和用品为消费者提

2 供足浴等服务的场所.

4 专业条件 4.1 营业服务场所 4.1.1 本市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足浴场所 的面积应不小于

200 O,席位配置不少于

20 个;

社区服务性质的足浴店 面积应不小于

20 O,每个席位服务区域不少于

4 O. 4.1.2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行业标志明显规范,店招、 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完好整洁. 4.1.3 房屋结构安全,墙体和楼板防水性能强,墙体牢固,室内采光,通 风良好,地面平整防滑,墙壁保温. 4.1.4 各功能区应布局合理,相互间的设置比例适当. 4.1.5 足浴区域和房间空气流通, 无异味,空气主要卫生指标符合 GB9665 和GB18883,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调温设备. 4.1.6 污水排放、锅炉燃烧排气、噪声以及图标等相关内容应符合政府相 关管理部门的要求. 4.2 营业服务设施 4.2.1 经营服务设施,包括泡脚用的木桶、瓷盆、浴足器皿、保健按摩沙 发、护脚巾、垫脚巾,按摩使用的消毒设施、按摩工具、修脚用具、茶具、 毛巾、拖鞋、足浴用液等齐全完备,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服务场所内的沙 发、茶几、搁脚凳等的设施牢固安全. 4.2.2 有与足浴区域相适应的男女卫生间、操作间、洗涤消毒操作室. 4.2.3 房间的装修设施符合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 4.2.4 职工生活区应与经营场所分开. 4.3 服务卫生要求

3 4.3.1 机构及人员职责 4.3.1.1 足浴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主管负 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部门和人员岗位责任制 度.足浴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是该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4.3.1.2 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 工作,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规定的疾病者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4.3.2 卫生培训和管理制度 4.3.2.1 足浴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 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4.3.2.2 建立公示制度.对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自身检查及自身 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在员工区公示. 4.3.3 环境卫生 4.3.3.1 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做到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舒适, 室内配有垃圾桶(箱). 4.3.3.2 配备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定期做好卫生清扫工作,及时清运废 弃物并统一定点处理.卫生间和装废弃物容器无病媒虫害滋生,无积水、 无异味. 4.3.3.3 入口处应设有 禁止传染性的皮肤病或其它传染性疾病患者进行 足浴 的文字提示. 4.3.3.4 供足浴用的器具在每个顾客使用前必须保持清洁,使用后必须清 洗、消毒. 4.3.3.5 消毒设施、设备齐全,足浴器皿、茶具、毛巾、拖鞋、客服、垫巾、床单等公共用品必须一客一换,一洗一消毒.

4 4.3.3.6 修脚师所使用的修脚工具必须一客一消毒,每名修脚师至少应有

2 套修脚刀,提倡使用一次性修脚刀片,并做好废旧刀片回收处理. 4.3.3.7 供宾客足浴后的浴足水应及时处理,不得重复使用. 4.3.3.8 足浴场所应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有效的消毒药剂和 消毒器械以及其他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 4.3.3.9 提供的按摩膏、足浴用液和其他护肤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给 顾客的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5749 的要求. 4.3.3.10 使用各种器械、设施及饮水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卫生标 准. 4.3.3.11 卫生间应及时清洗消毒. 4.3.3.12 直接为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符合卫生要求,为 每个宾客提供足浴服务前必须洗手清洁,并使用消毒制剂对手部进行消 毒.

5 经营要求 5.1 营业证照齐全,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处. 5.2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定开展经营,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和各工种的操作程序、质量标准、服务规范. 5.3 企业要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遵照执行. 5.4 有完善的财务制度、营业结算制度和提示宾客保护好自身财物的标 识. 5.5 预付卡的销售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5.6 应明示本企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营业时间和注意事项. 5.7 应急预案、事件报告: a) 足浴保健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播传染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当发生可能 通过场所传播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5 b) 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5.8 完善档案: a)各类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等. b)企业制度:包括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公共用品清洗 消毒更换制度、禁忌制度、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等. c)有关记录:包括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 培训考核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d)有关证明: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有关消毒设施、消毒药物、饮水设备、护肤品等的有效卫生许可证或卫生 许可批件的复印件等.

6 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 6.1 人员基本要求 6.1.1 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熟悉本行业服务程 序和规范要求,坚决抵制一切不健康的行为. 6.1.2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6.1.3 具有鉴别足部传染性皮肤病的常识. 6.1.4 能妥善处理店内一般突发事件. 6.1.5 各工种服务人员的配置应与经营项目和接待能力相适应,上岗人员 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并佩戴标志. 6.1.6 直接从事为宾客服务的各工种服务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6.2 经营管理人员爱岗敬业,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定,规范经营.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 技术. 6.3 足浴人员技能要求 6.3.1 具有一定的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基本技能;

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语

6 言表达能力或肢体表达能力;

动作灵活协调,观察、理解、判断能力强;

善解顾客心理. 6.3.2 具有判断宾客身体健康状况的一般能力,避免操作过程中造成意 外事故发生. 6.3.3 掌握 a)足部反射区的分布规律和准确定位. b)人体各部位肌肉、穴位按摩的一般按摩手法. c)轻重适度的足部按摩力度. d)较为合理的足部按摩选区与配区. e)全足按摩重点加强的原则. f)熟悉亚健康状况的保健按摩原则. 6.4 修脚技术人员 6.4.1 熟悉修脚的操作规程和脚病的卫生防治,掌握各类修脚刀具等设备 的使用、保养与消毒方法. 6.4.2 能够运用专业技术,稳妥进行修脚及脚病防治.

7 安全要求 7.1 在宾客进行足浴服务过程中,应维护宾客的安全. 7.2 消防安全条件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 法规要求.消防设施齐备完好,紧急出口畅通无阻碍,有明显标志,走廊 通道畅通,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7.3 锅炉安装使用符合相关部门有关规定.使用电热水器供水的店铺,电 热水器的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4 应有齐全的供暖、保温、通风系统和供应冷热水设备,并设有明显的 标志.上下水道及闸门开关等完善安全. 7.5 平面布局、装修料料及电器线路的铺设应符合消防规定和有关国家强

7 制标准的规定. 7.6 有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演练.

8 附则 8.1 本规范由北京市沐浴行业协会负责起草,北京市沐浴行业协会发布. 8.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3 本规范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一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8 公共浴池水质标准 (CJ/T 325-20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浴池的术语和定义、原水水质、浴池水质、水质监测方 法、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室外公共热水浴池和温泉水浴池水质管理和检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疗类浴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 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 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 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浴池 public spa pools 以健康、舒适、卫生为目的,并配有循环管道和水处理设施,为大众提供 沐浴的场所,总成为公共浴池.分为热水浴池和温泉水浴池. 3.2 温泉水 thermal or mineral water 可用于公共浴池的长期在地下深层处受低温加热所涌出的温度不低于 25℃、不含对人体有害物质的水. 3.3 温泉水浴池 natural spa pool 使用温泉水或矿泉水作为洗浴用水的浴池. 3.4 热水浴池 heated spa pool 使用生活饮用水加热后作为洗浴用水的浴池.

4 原水水质

9 4.1 热水浴池原水水质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 4.2 温泉水浴池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 浴池水质 5.1 温泉水浴池水质检验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温泉水浴池水质检验项目及限值 序号 项目 限值

1 浑浊度(NTU) ≤1,原水处理条件 限制时为≤5

2 耗氧量(以高锰酸钾计)/(mg/l) ≤25

3 总大肠菌群 (36℃±1℃, 24h,MPN/100ml 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4 铜绿假单胞菌(MPN/100ml 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5 嗜肺军团菌(CFU/200ml) 不得检出 5.2 热水浴池水质检验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热水浴池水质检验项目及限值 序号 项目 限值

1 浑浊度(NTU) ≤1

2 PH 值6.8-8.0

3 总碱度/(mg/l) 80-120

4 总钙度(以CaCO3 计)/(mg/l) 150-250

5 溶解性总固体(TDS)/(mg/l) ≤原水 TDS+1500

6 氧化还原电位(ORP/mV) ≥650

7 游离性余氯(使用氯类消毒剂时测定)/(mg/l) 0.4-1.0

8 化合性余氯(使用氯类消毒剂时测定)/(mg/l) ≤0.5

9 总溴(使用溴类消毒剂时测定)/(mg/l) 1.0-3.0

10 10 氰尿酸(使用二氯或三氯消毒时测定)/(mg/l) ≤100

11 二甲基海因(使用溴氯海因是测定)/(mg/l) ≤200

12 臭氧(使用臭氧消毒时测定) (O3,S 水中,mg/l) (O3, 水面上,mg/m3) ≤0.05 ≤0.2

13 菌落总数(36℃±1℃,48h)(CFU/ml) ≤100

14 总大肠菌群 (36℃±1℃, 24h) (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15 ǚ尉啪(CFU/200ml) 不得检出

16 铜绿假单胞菌(MPN/100ml 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6 水质检测方法 6.1 钙硬度的检测应符合 GB7476 的规定. 6.2 总碱度的检测应符合 GB/T8538 的规定. 6.3 嗜肺军团菌应采用过滤膜或离心浓缩法检测,检测方法见附录 A. 6.4 铜绿假单胞菌检测方法参见附录 B. 6.5 总溴检测方法参见附录 C. 6.6 二甲基海因含量的检测方法参见附录 D. 6.7 表

1、表2中除 6.1-6.6 检测项目外其他项目的检测应符合 GB/T5750 的相关规定. 6.8 现场检测可采用水质检测盒.

7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 序号 项目 检验频率

1 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臭氧,ph 值,总溴,氧化还 原电位,浑浊度,温度 每日至少二次

11 2 总碱度,钙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氰尿酸,二甲基海因 每周至少一次

3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每月至少一次

4 嗜肺军团菌 每半年至少一次

12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浴池水中嗜肺军团菌检测方法 A.1 原理 待测水样经过滤水膜或离心浓缩后,一部分样品经酸处理与热处理,以减 少杂菌生长,一部分样品不作处理.待上述处理与未处理样品分别接种 GVPC 琼脂平板并进行培养, 生成典型菌落并经生化培养和血清学实验鉴定 确认则判定为噬肺军团菌. A.2 仪器 a)灭菌平皿:90mm;

b) CO?培养箱:35℃~37℃;

c) 紫外灯:波长 360nm±2nm;

d)波膜滤器;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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