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10-18 |
1 ―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 国家能源局 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直接 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 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售电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 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 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皖发〔2016〕31 号)等 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电力市场建设,省能源局会同省物 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制订了《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 皖能源电力〔2016〕78 号 文件 ―
2 ― 《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 .
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 2.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2016 年11 月23 日―3―附件
1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 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及安徽省委、省政府《关 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皖发〔2016〕31 号) 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力直接交易(以下简称 直接 交易 ) ,实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电力市场健康、 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 户和售电公司等市场交易主体(以下简称 市场主体 ) ,依托 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通过双边协商交易(以下简称 双边 交易 ) 、集中竞价交易(以下简称 集中交易 )等市场化方式 开展的电力交易.现阶段,暂不开展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 第三条 在安徽省内开展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市场运营 机构和电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本交易规则,不得操纵市场价 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市场正常运行. ―
4 ― 第四条 省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全省直接交易工作, 组织制定年度直接交易工作方案,发布年度直接交易总规模和 比例、机组市场电量限额、用户平均利用小时等参数,提出具 体工作要求. 省物价局负责监管全省直接交易价格. 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全程监管全省直接交易工作.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 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由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 运营机构等组成. 市场主体为在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省电 力交易中心 )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 电网企业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并承担供电营业 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市场运营机构为省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 发电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 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
5 ― 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 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协议、输 配电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 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 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 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 况下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 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 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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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 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
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 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
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 总后上缴财政;
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给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 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 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 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 责任. 第九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 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 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 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 ―
7 ― 与附加等;
(六)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不参与市场交易用户 提供售电服务;
(七)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二)组织市场主体开展直接交易活动;
(三)编制市场主体月度电量计划;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五)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六)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平台;
(八)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 保电网安全;
(三)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 配合省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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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合同的执行;
(五)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合同;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 进入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产业政策,满 足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 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产业政策, 单位能耗、 环保达标排放的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省调发电企业, 取 得发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政府性基金、政 策性交叉补贴, 并足额支付系统备用费的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 以上的自备电厂. 第十四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一)电压等级
10 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
100 万千瓦时及 以上,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 单独计量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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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用电量在
100 万千瓦时和
1000 万千瓦时之间的企 业,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年用电量
10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 业,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三)执行阶梯电价、差别性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 得参与.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资产、设备、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风险承担能力、无不良经营、 不良金融、不良司法等记录.
(三) 申请配电网经营权的须获取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四)代理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
1000 万千瓦时以上.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准入原则上按季度办理,省能源局、 华东能源监管局、省电力交易中心、各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安 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审核、注册、 公示、备案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省电力交易 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 由省电力交易中心撤销注册,并向社会公告. 市场主体退出后,3 年内不得重新进入市场. 第十八条 退出的市场主体未执行的合同可以转让,并按 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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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九条 直接交易按周期分为多年双边交易(三年及以 上) 、年度双边和集中交易、月度集中交易等. 多年双边交易和年度交易的标的物为全年电量,月度集中 交易的标的物为月度电量. 多年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年用电量须在
6 亿 千瓦时及以上;
年度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年用电 量在
5000 万千瓦时至
6 亿千瓦时之间;
5000 万千瓦时以下的电 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参与年度集中交易. 月度集中交易主要对年度交易电量进行补充,所有的电力 用户和售电公司均可参与. 第二十条 双边交易的价格和电量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 并签订双边交易意向书. 每年
11 月20 日至
30 日,省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市场主体提 交的双边交易意向书,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双边交易上限的审 查,初步确定协议电量,经省电力调度中心安全校核后,通过 交易平台发布双边交易结果.
12 月31 日前组织市场主体签订购 售电协议,随后组织签订年度输配电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双边交易须签订购售电协议.多年双边交易 协议还须明确分年度交易价格和交易电量;
协议期内,分年度 ―
11 ― 交易电量须在年度交易中予以确认,分年交易价格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