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1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995―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革工业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leather making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18-12-25 发布 2019-03-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源强核算程序.2

5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6

6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9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12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12

9 其他.13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制革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14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废水污染物参考产污系数.19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固体废物参考产污系数.21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制革主要产品产能产量单位换算.22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制革工业 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12 月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革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中以牛皮、羊皮、猪皮为原料的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 源的源强核算,以其他动物皮毛为原料的制革的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 算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 下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生产过程和公辅工程的废气、 废水、 噪声、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 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 进行核算;

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991 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2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59.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3 术语和定义 HJ

88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皮 raw hide/skin 指源自于猪、牛、羊等动物且未经或经过防腐处理的皮,是制革工业的基本原料. 3.2 成品革 finished leather 指已经加工完成的皮革,可以作为成品出售. 3.3 蓝湿革 wet blue 指裸皮经过铬鞣剂鞣制后外观呈湖蓝色至蓝色的湿革. 3.4 原料皮 raw material 指制革企业加工皮革所用的最初状态的皮料,包括成品革之前的所有阶段的产品,如生皮、蓝湿革 等. 3.5 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discharge 指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由于故障等 原因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同步运转率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排放.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 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3 4.2 污染源识别 制革工业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

1、HJ 2.

2、HJ 2.

3、HJ 2.4 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并涵 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 4.3 污染物确定 制革工业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12348、GB

14554、GB

16297、GB

30486 等国家及地 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 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 可依据环境 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 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4.4.1 一般原则 制革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及选取 次序见表 1.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 表1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环境要素 污染源 污染物/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选取的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 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染源 a 废水 含铬废水 总铬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b 2.物料衡算法 六价铬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b 综合废水 废水量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b 2.物料衡算法 悬浮物 (SS) 、 化学需氧量 (CODCr) 、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 动植物油、 硫化物、氨氮、总氮、总磷、氯离子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b 废气 整饰工段 苯、甲苯、二甲苯等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b 2.物料衡算法 3.类比法 c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类比法 1.实测法 b 2.类比法 c 废水处理设施、原 料库、脱毛工段等 氨、硫化氢 类比法 1.实测法 b 2.类比法 c 噪声 生产车间、废水处 理设施等 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 类比法 实测法 b

4 续表 环境要素 污染源 污染物/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选取的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 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染源 a 固体废物 生产车间 含铬皮革废碎料、不含铬废料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物料衡算法 2.实测法 含铬废水处理设施 含铬污泥 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综合污泥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 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 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

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b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 源数据核算源强. c 该类比法仅适用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排放核算. 4.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新 (改、 扩) 建工程综合废水量及含铬废水中总铬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 其次采用类比法、 产污系数法.其他废水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综合废水量及含铬废水中总铬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 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 其他污染 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时,对HJ 859.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 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对HJ859.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 动监测的污染物, 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 其次采用按照监测规范自行手工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 测获得的数据. 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时, 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 产装置废水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4.3 废气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新(改、扩)建工程废气中苯、甲苯、二甲苯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非 甲烷总烃、颗粒物、氨、硫化氢核算采用类比法.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有组织废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 衡算法.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氨、硫化氢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对HJ 859.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 算;

对HJ 859.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 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废气污染源时, 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废 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5 现有工程无组织废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 衡算法、类比法.颗粒物、氨、硫化氢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4.4.4 噪声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新(改、扩)建工程噪声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噪声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 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时, 其他污染 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4.5 固体废物 4.4.5.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新(改、扩)建工程固体废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4.4.5.2 现有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固体废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实测法. 4.5 参数选定 新(改、扩)建工程生产装置或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工程设计数据.现有工程生产装置或 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核算时段内有效的监测数据. 4.6 源强核算 废气、 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 其中废气污染源强的 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两种情况的产生或排放量, 污染物正常排放量为有组织排放量和无组织排放量 之和.采用式(1)计算. ? ? '

i i

1 n i D D D ? ? ? ? (1) 式中: 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

Di――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排放时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

Di '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排放时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

n――污染源个数,量纲一的量. 4.7 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A.

6 5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1 物料衡算法 5.1.1 一般原则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综合废水产生量、排放量和总铬源强核算.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采用工程设计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选取核算 时段内有效监测数据. 5.1.2 综合废水产生量 核算时段内制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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