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31
ICS 13.

220.20 C

8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XXX―XXXX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3/T XXX―XXXX I 目次1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总则

2 3.1 一般要求

2 3.2 检测要求

2 4 消防供配电设施

3 4.1 抽检比例

3 4.2 消防配电

3 4.3 自备发电机组

4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5.1 抽检比例

5 5.2 火灾探测器设置

5 5.3 火灾探测器功能

6 5.4 手动报警按钮

7 5.5 模块的设置

7 5.6 消防控制室

7 5.7 报警控制器设置

8 5.8 报警控制器功能

8 5.9 火灾显示盘

9 5.10 消防联动控制器

9 5.11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15 5.1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5 5.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6 5.14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 6 消防给水设施

18 6.1 抽检比例

18 6.2 消防水源

18 6.3 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20 6.4 消防水泵

20 6.5 水泵控制柜

20 6.6 水泵接合器

21 6.7 控制与操作

21 7 消火栓、消防炮

22 7.1 抽检比例

22 7.2 室内消火栓

22 7.3 室外消火栓

23 7.4 消防炮

24 DB33/T XXX―XXXX II 7.5 消火栓按钮

24 7.6 管网

24 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5 8.1 抽检比例

25 8.2 报警阀组

25 8.3 水流指示器

27 8.4 末端试水装置及试水阀

27 8.5 管网

27 8.6 喷头

28 8.7 系统功能

29 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30 9.1 抽检比例

30 9.2 系统供水

31 9.3 报警阀组

31 9.4 水流指示器

31 9.5 末端试水装置及放水阀

32 9.6 喷头32 9.7 管网

32 9.8 系统控制功能

32 10 水喷雾灭火系统

33 10.1 抽检比例

33 10.2 雨淋报警阀组

33 10.3 水雾喷头

33 10.4 给水管道

34 10.5 系统控制功能

35 11 细水雾灭火系统

35 11.1 抽检比例

35 11.2 加压供水装置

35 11.3 喷头

36 11.4 管网

36 11.5 防护区

36 11.6 系统功能

36 12 泡沫灭火系统

37 12.1 抽检比例

37 12.2 泡沫液及泡沫液储罐

37 12.3 泡沫消防泵

37 12.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38 12.5 泡沫产生器

38 12.6 泡沫喷头

39 12.7 固定式泡沫炮

40 12.8 泡沫消火栓

40 12.9 管网

40 12.10 防护区

41 DB33/T XXX―XXXX III 12.11 系统功能

41 13 气体灭火系统

43 13.1 抽检比例

43 13.2 储瓶间

43 13.3 储存装置

43 13.4 阀驱动装置

43 13.5 集流管

44 13.6 单向阀

44 13.7 选择阀

44 13.8 低泄高封阀

44 13.9 管道44 13.10 喷头44 13.11 防护区安全要求

45 13.12 控制装置

46 13.13 系统功能

46 13.14 模拟试验

46 14 干粉灭火系统

47 14.1 抽检比例

47 14.2 药剂核查

47 14.3 储存装置间

47 14.4 储存装置

48 14.5 阀驱动装置

48 14.6 集流管

48 14.7 单向阀

49 14.8 干粉贮存容器

49 14.9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

49 14.10 管道及附件

49 14.11 喷头

50 14.12 防护区安全要求

50 14.13 组合分配系统设置要求

51 14.14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

51 14.15 预制灭火装置

51 14.16 系统功能

51 14.17 模拟试验

52 1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53 15.1 抽检比例

53 15.2 正压送风机

53 15.3 机械加压送风口

53 15.4 门洞风速

54 15.5 余压

54 15.6 系统功能

54 16 消防排烟系统

54 16.1 抽检比例

54 DB33/T XXX―XXXX IV 16.2 排烟(补风)风机

54 16.3 消防排烟(补风)口55 16.4 电动挡烟垂壁

55 16.5 自动排烟窗

55 16.6 排烟防火阀

55 16.7 排烟风量

55 16.8 材料要求

55 16.9 机械补风量

56 16.10 系统功能

56 1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6 17.1 抽检比例

56 17.2 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

56 17.3 工作间备用照明照度

56 17.4 疏散用应急照明地面照度

57 17.5 设置要求

57 17.6 系统要求

57 18 消防应急广播和火灾警报装置

58 18.1 抽检比例

58 18.2 设置要求

58 18.3 系统功能

58 19 消防专用电话

59 19.1 抽检比例

59 19.2 系统要求

59 19.3 设置要求

59 19.4 系统功能

60 20 防火分隔设施

60 20.1 抽检比例

60 20.2 防火门

60 20.3 防火卷帘

61 20.4 防火窗

65 20.5 防火阀

66 21 消防电梯

66 21.1 抽检比例

66 21.2 消防电梯前室设置要求

66 21.3 消防电梯及相关设置要求

67 21.4 消防电梯控制功能

67 22 结果判定

67 22.1 子项评定

67 22.2 单项评定

68 22.3 综合评定

6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常用检测设备一览表

69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

71 DB33/T XXX―XXXX V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泡沫混合比检测方法

90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发泡倍数的测量方法

91 附录E(规范性附录) 泡沫供给速率的检测方法

92 附录F(规范性附录) 送风(排烟)口风量测量方法

93 参考文献95 DB33/T XXX―XXXX VI 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消防协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浙江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站、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 公司、浙江盈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诚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晓龙、周志忠、李海学、唐辉、蒋妙飞、刘平、王鹏兴、李新晖、刘学 祥、沈国建、徐娟文.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DB33/T XXX―XXXX

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要求、方法和评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等场所的消防设施现场检测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消防设施现场检测评定.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场所的消防设施及新产 品等的现场检测评定,当有专门技术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尚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竣工检测 申请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 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的检测. 2.2 年度检测 建筑的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 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消 防设施每年进行的检测. 2.3 其他检测 其他根据需要,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受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的检测. 2.4 检测人员 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 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公安部令第129号] 2.5 DB33/T XXX―XXXX

2 子项 组成防火设施、 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 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如火灾探测器、 安全出口、 防火门等. [GA 836] 2.6 单项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排烟系统;

防火防烟分隔等. [GA 836] 2.7 综合评定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测结果作出的检测结论. [GA 836]

3 总则 3.1 一般要求 3.1.1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 定市场准入规定的证明文件. 3.1.2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设备的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其文字 和数据应齐全、符号应清晰、色标应正确. 3.1.3 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无锈蚀,设备、管道无泄漏现象. 3.2 检测要求 3.2.1 检测前,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的性质(竣工检测或年度检测),要求受检单位提供与受检工程 相关的下列(但不限于)资料: a) 竣工检测(见表 1);

表1 受检单位竣工检测前须提供的资料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

2 消防工程竣工图纸

6 设计变更资料(若有)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消防设施档案表

4 系统试压、冲洗(吹扫)记录

8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 系统调试、测量记录、消防联动控制逻辑关系表 b) 年度检测(见表 2). DB33/T XXX―XXXX

3 表2 受检单位年度检测前须提供的资料

1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消防系统验收报告、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2 消防工程竣工图纸

6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 系统调试、测量记录

7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

4 消防设施档案表

8 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表

5 建筑构造、建筑使用性质及消防系统变更记录(若有) 3.2.2 实施检测前,检测人员应核查检测用仪器、仪表、量具等的状态(检测设备见附录 A). 3.2.3 检测完毕后,检测人员应提示被检测相关方将各消防设施恢复至原状. 3.2.4 检测人员应逐项记录现场检测的结果及仪表显示的数据,填写检测记录表(记录格式参考附录 B),做到客观、真实、完整. 3.2.5 消防设施相关组件的使用和检测仪器性能有环境要求时,检测时应做好检测环境要素的记录, 如: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 3.2.6 检测人员应遵循本标准制定抽样计划,抽样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现场抽检的楼层、部位及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并予以说明;

b) 子项内容属于组件性能和涉及位置、间距等安装质量方面的,检测时应涵盖. 3.2.7 对局部装修、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属于工程范围内的各项消防设施必须检测;

b)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等公共设施,子项涉及的系统功能必须检测;

c) 完整防火、防烟分隔的非使用区域,其消防设施可不在检测范围内,有联动控制或相关联的部 分除外.

4 消防供配电设施 4.1 抽检比例 4.1.1 消防供电末端切换装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全检. 4.1.2 消防配电设备、线路标志: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检,且不得少于

5 层(个), 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检,抽检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少于

3 处的全检;

综合配电 用房、消防设备用房全检. 4.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主、备电源全检. 4.2 消防配电 4.2.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现场核查:核查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4.2.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 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现场核查: 核查消防控制室及各消防设施最末一级配电箱的自动切换装置, 并作手动或自动切换试 验. 4.2.3 消防配电设备、线路应有明显标志. 现场核查:核查消防配电设备、线路是否有明显标志. 4.2.4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DB33/T XXX―XXXX

4 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 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 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 现场核查: 依据电缆燃烧性能证明文件, 核查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方式及采取的防火保护措 施. 4.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现场核查:核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源设置. 4.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

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 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现场核查:核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备用电源种类. 4.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 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 正常工作. 现场核查:核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用电源类型及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回路的设置. 功能测试: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 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的 1.5 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2.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现场核查:核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装置是否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 置. 4.2.9 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 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现场核查: 核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标志, 核查电源线是否用插头连接及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 电源之间的连接. 4.2.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应符合要求. 功能测试: 按下述要求核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 显示情况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相 符,并满足要求: a) 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 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 且应在 5s 内完成应 急转换;

b) 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c) 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接通主电源, 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d) 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 应急电源应在 5s 内转入到应急工作 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

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 状态;

e) 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 然后手动插入操作, 应急电源应有手 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测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上述转换的时间. 4.3 自备发电机组 4.3.1 消防用电按

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 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 30s 内供电. 现场核查:自备发电设备是否设有自动启动装置. DB33/T XXX―XXXX

5 功能测试:自动控制方式启动发电机,30s后核查仪表的显示数据、机组的运行状况,试验时间不 应超过10min;

手动控制方式启动发电机,核查输出指标和信号. 测试自备发电设备启动至正常供电所需时间. 4.3.2 发电机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 现场核查:核查发电机外观及铭牌、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完好性及显示情况. 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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