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10-26 |
1、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2 注册号:C00001732112018052316692
2、平安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险条款
8 注册号:C00001732122018053018662
3、平安附加家用电器损失保险条款
10 注册号: C00001732122018052100611
4、平安附加家庭财产盗抢损失保险条款
11 注册号:C00001732122018052817852
5、平安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13 注册号:C00001730922018053018682
6、平安家政服务雇佣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17 注册号:C00001730912018070405741 友情提醒 以下均为标准条款,具体保障内容以保单上列明内容为准.
敬请留意条款中的责任 免除事项.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11201805231669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由被保险人所有的房屋主体、房屋装修、 室内财产及其他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具体承保的家庭财 产以保单载明为准.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 资料、
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保障范围的财产;
(五)其他不属于第四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 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 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暴雪、崩塌、冰凌、突发性滑 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但发 生燃烧造成火灾的除外;
(二)保险标的因自身缺陷、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或保管不善所导 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 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四)间接损失.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免 赔额(率)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房屋主体保险金额、房屋装修保险金额、室内财产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 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若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 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 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单号和索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 ;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 如果有残余价值, 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 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以保 险金额和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较小者为限. 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合理的费用, 在保险标的损失 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以保险金额和被施救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较小值为限.被 施救的财产中,若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出险时实际价值与 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四条 若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且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 (不含施救费用) 小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赔 偿金额相应减少,且无需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若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或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不含施救费用)大于或等 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 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