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22-10-28 |
08.11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作业程序之目的) 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内部重大资讯处理及揭露机制,避免资讯不当泄漏,并确 保本公司对外界发表资讯之一致性与正确性,特制定本作业程序,以资遵循. 第二条 (内部重大资讯处理应依法令及本作业程序进行) 本公司办理内部重大资讯处理及揭露,应依有关法律、命令及台湾证券交易所 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之规定及本作业程序办理.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作业程序适用对象包含本公司之董事、经理人及受雇人. 其他因身分、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本公司内部重大资讯之人,本公司应促其遵 守本作业程序相关规定. 第四条 (内部重大资讯涵盖围) 本作业程序所称之内部重大资讯由本公司处理内部重大资讯专责单位拟订并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拟订时应考量证券交易法及相关法律、命令暨台湾证券交易 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相关规章. 第五条 (处理内部重大资讯专责单位) 本公司应设置处理内部重大资讯专责单位,并依公司规模、业务情况及管理需 要,由适任及适当人数之成员组成,并经董事会通过,其职权如下:
一、负责拟订、修订本作业程序之草案.
二、负责受理有关内部重大资讯处理作业及与本作业程序有关之谘询、审议及 提供建议.
三、负责受理有关泄漏内部重大资讯之报告,并拟订处理对策.
四、负责拟订与本作业程序有关之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纪录等资料之保存制 度.
五、其他与本作业程序有关之业务.
第二章 内部重大资讯保密作业程序 第六条 (保密防火墙作业-人员) 本公司董事、经理人及受雇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实义务,本诚实信用 原则执行业务,并签署保密协定. 知悉本公司内部重大资讯之董事、经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泄露所知悉之内部重大 资讯予他人. 本公司之董事、经理人及受雇人不得向知悉本公司内部重大资讯之人探询或L 集与个人职务不相关之公司未公开内部重大资讯,对於非因执行业务得知本公 司未公开之内部重大资讯亦不得向其他人泄露. 第七条 (保密防火墙作业-物) 本公司内部重大资讯档案文件以书面传递时,应有适当之保护.以电子邮件或 其他电子方式传送时,须以适当的加密或电子签章等安全技术处理. 公司内部重大资讯之档案文件,应备份并保存於安全之处所. 第八条 (保密防火墙之运作) 本公司应确保前二条所订防火墙之建立,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行适当防火墙管控措施并定期测试.
二、加强公司未公开之内部重大资讯档案文件之保管、保密措施. 第九条 (外部机构或人员保密作业) 本公司以外之机构或人员因参与本公司并购、重要备忘录、策略联盟、其他业 务合作计画或重要契约之签订,应签署保密协定,并不得泄露所知悉之本公司 内部重大资讯予他人.
第三章 内部重大资讯揭露之处理程序 第十条 (内部重大资讯揭露之原则) 本公司对外揭露内部重大资讯应秉持下列原则:
一、资讯之揭露应正确、完整且即时.
二、资讯之揭露应有依.
三、资讯应公平揭露. 第十一条 (发言人制度之落实) 本公司内部重大资讯之揭露,除法律或法令另有规定外,应由本公司发言人或 代理发言人处理,并应确认代理顺序;
必要时,得由本公司负责人直接负责处 理. 本公司发言人及代理发言人之发言内容应以本公司授权之围为限,且除本公 司负责人、发言人及代理发言人外,本公司人员,非经授权不得对外揭露内部 重大资讯. 第十二条 (内部重大资讯揭露之纪录) 公司对外之资讯揭露应留存下列纪录:
一、资讯揭露之人员、日期与时间.
二、资讯揭露之方式.
三、揭露之资讯内容.
四、交付之书面资料内容.
五、其他相关资讯. 第十三条 (对媒体不实报导之回应) 媒体报导之内容,如与本公司揭露之内容不符时,本公司应即於公开资讯观测 站澄清及向该媒体要求更正.
第四章 异常情形之处理 第十四条 (异常情形之报告) 本公司董事、经理人及受雇人如知悉内部重大资讯有泄漏情事,应尽速向专责 单位及内部稽核部门报告. 专责单位於接受前项报告后,应拟定处理对策,必要时并得邀集内部稽核等部 门商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做成纪录备查,内部稽核亦应本於职责进行查核.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本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采取适当法律措施:
一、本公司人员擅自对外揭露内部重大资讯或违反本作业程序或其他法令规定 者.
二、本公司发言人或代理发言人对外发言之内容超过本公司授权围或违反本 作业程序或其他法令规定者. 本公司以外之人如有泄漏本公司内部重大资讯之情形,致生损害於本公司财产 或利益者,本公司应循相关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内部控制作业及内部教育宣导 第十六条 (内控机制) 本作业程序纳入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稽核人员应t解其遵循情形并作成 稽核报告,以落实内部重大资讯处理作业程序之执行. 第十七条(教育宣导) 本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对董事、经理人及受雇人办理本作业程序及相关法令之教 育宣导. 对新任董事、经理人及受雇人应适时提供教育宣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作业程序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作业办法始制定於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