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22-10-30 |
1 -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和合法,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根据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 则》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 信息沟通等.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公司需公告的信息应首先在指定报纸公 告,其他媒体不得先于指定报纸进行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股东获取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等信息 的主要途径.公司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正确进行信息 披露.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公司知情人有义务对公司利 益负责,将该消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施,董事会秘书 对董事会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信息披露实行分级审核制度,所有在公司指定报刊 -
2 - 上公告的信息披露材料均需由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后方可披 露.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机构,负 责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主要职责如下:
(一)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 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准备 和递交其要求的信息披露材料;
(三) 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事 务;
(四) 接待股东来访,回复股东来信,回答社会公众的咨 询,向券商、基金等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五) 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统一安排新闻机构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采访;
(六) 配合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资本运作,明确宣传推介 重点,制定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 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生产 经营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公告.
(八)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的选定和协议签定工 作.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 当符合国家的会计制度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由董事长或授权 的董事、经理签字,并由公司盖章. 第九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的要求编制. 第十条 定期报告的摘要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 上,并同时将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 -
3 - 第十一条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后,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向其提供相关的中报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完毕后披露 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 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提供相 关的年报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完毕后披露并报证券监管 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下列几种:
(一)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告;
(三)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四) 公司关于利润实现及预测公告
(五) 关联交易事项;
(六)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临时公告;
(七) 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并形成决议的,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查后公告;
董事会决议涉及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配股预案的必须公告;
董事会在定期报告业绩公布前,预期业 绩与以往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发布公告揭示 有关因素及预期业绩受到的影响,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化的详情及造成变化的有关因素.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于召开前三十日刊登召开股 -
4 - 东大会通知,列明需讨论的议题.股东大会决议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查后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 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 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收购、出售达到以下标准或公司合并、分立 时,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
(一) 被收购、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 的10%以上;
(二) 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占最近经审 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
(三)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时,其交易额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10%以上.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要求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任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公共传媒与公司有关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时,公司应发布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有关传闻来源及公司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除上述所列重大事件外,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够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归属为重大事件,各单位应及时将有 关情况反映给董事会秘书室,由董事会秘书室按正常渠道进行 公告.
第五章 股东信息沟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董事会秘书定期接待股民来访来电制度, 定于每周五下午 13:00~15:00 点为接待时间,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由董事会秘书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待股东来电来访, -
5 - 回答股民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走访公司大股东制度,对于长时间位 于公司前十名的大股东,由董事会秘书室派人定期走访. 第二十三条 认真做好股东重要来函来电记录,重要信息及时反 馈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