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2-12-05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1.

1国际商法的历史1.2国际商法的渊源1.3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 1.1国际商法的历史 1.1.1国际商法的概述1.1.2国际商法的历史1.1.3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1.1.4国际商法的特点 1.1.1国际商法的概述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的基础和核心:合同法、代理法.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电子商务法.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组织法、海上运输与保险法、商品责任法.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诉讼. 1.1.2国际商法的历史 国际商法经历了 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 的发展过程.罗得法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16世纪后,商人习惯法变为国内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商法恢复了国际性和统一性. 1.1.3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 1.1.4国际商法的特点 国际商法的技术性国际商法的统一性国际商法的迅捷性 1.2国际商法的渊源 1.2.1国际条约1.2.2国际商事惯例1.2.3国内商事法 1.2.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的分类.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作为国际商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从两个角度分为:专门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包含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与转化为国内法的国际条约的效力: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转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

主张自动执行的条约优于国内法. 1.2.2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 1.2.3国内商事法 国家的管辖权决定: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国际商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所决定:可选择适用国际条约、国际通用惯例或国内立法.冲突规范指引确定:选择适用一国的法律规范,不但包括该国的实体规范,还包括其冲突规范. 1.3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 1.3.1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1.3.2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3.1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只有民法典,不制订单独的商法典,只是根据需要制订单行的商事法规;

商事单行法只是民法的补充. 民商分立.民法与商法的区别表现在: 商事关系有着与民事关系不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商法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

商法受习惯法和国际商业惯例影响较大. 民法与商法的适用规则.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商法应得到优先适用;

商法中没有做出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民法中的一般原则;

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 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法国商事法 法国的商事法.《法国商法典》是近代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开创了民商分离的立法先河.《法国商法典》的制订标志着近代商法已经形成,且已取得与民法同等重要的地位.《法国商法典》否定了中世纪商法只以商人作为适用对象,确立了以商行为为基础,凡实施商行为,无论其是否是商人,均适用商法,从而将商人法转变为商行为法. 德国商事法 1900年《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体现了较好的立法技术,在新法典中形成了新商人法主义的立法体系,以商主体作为确定商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标准,形成了《德国商法典》的立法体系,这一体系表现为:首先,强调商主体资格的认定,并将其作为商法适用的一般前提,将商行为原理引入商业登记制度,以此保障商法调整范围的确定性和能够全面对一切营利性活动实施控制.其次,强调对商行为内涵的一般概括,并将之作为确定商主体商法身份的基本标准.最后,强调商法对一些商事基本原则的抽象性规定,将之作为商法总则的内容. 1.3.2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英国商事法.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大陆法系现代商法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在英国法中均有类同的法律概括.英国的商人法像大陆法系一样,也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英国的第一部公司法是1844年的《股份公司法》.英国的票据法指英国1882年的《汇票法》、1957年的《支票法》、1970年的《金融法》、1971年的《银行和金融交易法》、1917年的《公证期间汇票法》及有关修订案和判例规则.美国商事法.美国与英国同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最典型的商事立法当属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它是由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合作制订的,最初公布是在1952年. 表1-1 《统一商法典》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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