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4-04-28 |
2、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缘起于19世纪末德国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律俾斯麦先生的社会主义确立国家责任和社会共同责任机制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前提,使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上升为合法权益.一些列法律的出台: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产生的历史社会条件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产生的历史社会条件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之所以在19世纪末才得以产生,是由于当时的历史社会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工业革命的完成社会财富大量增加,社会问题大量出现自由资本主义逐渐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无产阶级的斗争德国出现了法典化倾向德国历史法学学派:潘德克顿法学派生存权思想和社会改良思潮的兴起天赋人权思想、费希特的生存权论、门格尔生存权、德国讲坛社会主义 世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1、济贫法阶段1601《济贫法》――1880s社会保险法律产生立法理念在于救济和矫治灾民,立法内容局限于救济事务,提供救济者处于恩赐地位,而接受救济者则必须牺牲尊严并接受奴役.
2、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产生阶段1880s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法律―― 二战结束强调国家在维持民众基本生活上的责任
3、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成熟阶段二战后――1970s立法理念不再是单纯的社会稳定观念,而是引入了社会公平观念与普遍性原则;
立法内容也超越社会保险,向其他社会保障领域扩展;
工业化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相继出台相关法律
4、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1970s以来修订完善,立法理念上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主张个人及家庭的自我保障责任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既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保护法和社会安全法,同时也是社会稳定法和社会和谐法.社会保障法的特征安全性强制性社会性:目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平等性鼓励性(效率性)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保证公民生存权是社会保障法的内在价值,公民的生存权是社会保障法的起点和终点公平原则社会保障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公平,失去了公平的特性就不再是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一切社会成员均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内容有别的社会保障法律 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1、宪法2004.3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
44、45条
2、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条例、规定、办法)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行政规章包括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
6、法律解释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
7、条约与协定国际组织通过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中国生效 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1、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社会保障法所规范的各种特定的社会保障关系,主要是指社会保障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2、社会保障法的主体 √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也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主要有:国家或政府,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城乡居民及其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