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4-06-12 |
(三)反补贴税
1、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
2、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
3、反补贴税的课征对象和纳税人.
4、反补贴税额.
5、追溯征税.
(四)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1、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
2、对反补贴税和承诺的复审.
(五)司法审查
第五节 中国应对反补贴规则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
二、充分利用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有关特别规定和待遇
(一)对发展中成员的特别待遇
1、关于禁止性出口补贴规则的适用.出口竞争力 :是指一成员方某项产品的出口连续2年在该产品的世界贸易份额中达到了3.25%.
2、关于禁止当地含量补贴规则的适用.
3、可忽略不计的标准的适用. 对原产自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产品进行反补贴税调查的,在下述情况下应予终止: (1)补贴的总体水平不超过按单位计算的价值的2%(最不发达国家为3%). (2)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占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不足4%.
(二)对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的特殊待遇
1、可实施为向市场和自由企业经济转型所必需的计划和措施.
2、可以在《WTO协定》生效后的7年内 逐步取消禁止性出口补贴和使用国产货物的补贴,且不适用相应的补救措施.
3、通知委员会的时间上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注意采取补贴形式支持国内产业时的操 作策略. 被禁止的补贴色彩过分明显的措施 :是指那些旨在降低出口商品价格和进口替代产品的价格,而为某些特定企业提供直接现金补贴的措施,即直接补贴. 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
四、关注其他成员方的补贴措施.
五、积极、认真地应对反补贴起诉.
六、中国作为他国补贴措施的受害方时可以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七、加强政府机构、企业和经贸机构之间的 协调.
八、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