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5-03-09 |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过失责任 ――违法行为,过错、利益损害、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过失责任
2、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具有过错.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亦同. 当事人在为缔约而进行协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入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尽管此时合同尚未成立,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了互相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这些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它是合同成立或生效前的义务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过失责任
4、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当信赖利益的损失与缔约过失责任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信赖人才能要求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当事人已经支付了大量的费用,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假使一方有过错,但过错与损失无关,也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 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违反告知义务,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应尽告知、照顾、保护等必要的注意义务,然而其却违反此项义务并因此而致他人财产损失从而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例如,甲答应将房屋卖给乙,约定乙于某日前往甲处看房,但甲在几天前已将该房屋卖给了他人,又未告知乙,致使乙徒劳往返,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对此,甲应负赔偿责任. 假借 就是根本不想与对方订立合同,与对方进行磋商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他人的利益,或者说一方本来并没有打算和对方磋商,进行磋商是为了拖延时间或为了使对方丧失商业机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过失责任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履行利益既包括可得利益,也包括履行本身,目的在于使受害人达到合同如期履行一样的状态;
以案说法 地毯商店中的一名顾客,欲看架上的一卷,搭梯抽此卷地毯时,上面的数卷滚下压伤该顾客. 某人进商场购货时,因为商场门口的地面很滑而不小心摔伤,或者进商场时因商场正在施工而不小心掉进一深坑中受伤. 丁某到车站乘车,在装放行李的过程中,被另外一辆车上掉下的一包货物砸伤.丁即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车站和搬运工赔偿其医疗、伤残等费用5万余元.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 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 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 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