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5-12-23 |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一章 认定管理事项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以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需要,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超过标准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一章 认定管理事项 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逃避增值税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章 认定管理事项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一章 认定管理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的制度.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初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万元;
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第一章 认定管理事项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