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5

140000 20000

120000 11480

9480 2000

11 154000

22000 132000

13880 10680

3200 12

168000 24000

144000 16680

11880 4800 由单位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首次享受时,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 三险一金 一样,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01 自行申报办理 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①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02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有关补扣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重要规则:专项附加扣除额在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扣缴义务人责任(1)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扣缴义务人责任(2)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扣缴义务人责任(3)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享受条件 标准方式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包括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接受教育. 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起止时间 备查资料 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