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16 |
(一)修法总体思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三个必须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国务院(2011)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通知/40号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 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修法的总体思路是:完善、创新相关法律制度,治理违法违规,形成不敢违的惩戒机制,不能违的防范机制,不易违的保障机制.重点强化四方面的制度规定: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监管监察执法;
三是强化安全预防.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系列制度;
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
(二)修法的原则(六项原则)一是坚持 加强顶层设计的原则 . 明确《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地位,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二是坚持 修订和适度超前 的原则.大框架保持不变,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国务院《通知》《意见》等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
立足现阶段,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着眼长远发展,增强立法前瞻性和预见性.三是坚持 适当集中和增强可操作性 的原则.对全国普遍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对个别地区存在特殊性的问题,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总结安法实施以来的成效和问题,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规定适当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法律的执行. 修法的原则(六项原则) 四是坚持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的原则.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措施.五是坚持强化安全预防的原则.强化安全预防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六是坚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非法违法生产成本. 坚持四个进一步
(三)修法要求 国家安监总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在总局党组会上,杨栋梁局长提出安法修改四个方面的要求.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摆位. 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 《安全生产法》立法后评估研究.对《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效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二) 地方安全生产立分析研究.深入分析研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立法的实践经验和做法,进行采纳和衔接.
(三) 中外安全生产立法对比研究.充分借鉴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发达国家行业立法经验和国内立法成功做法,提出修法建议.
三、修改经过
(一)开展六大课题研究(规定)
(四) 《安全生产停电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等强制性措施研究》. 通过对国内外法律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研究,提出实施安全生产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的途径和办法.
(五)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研究解决事故抢险救援经费和第三方伤害赔偿问题,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发挥商业保险对企业安全生产辅助管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