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8-28

第四章 资产处置权限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下列权限处置: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 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二)机动车辆(船)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 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除以上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单项原值

10 万元以 上(含10 万元)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

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 市财政部门审批, 其中资产单项原值在

500 万元以上 (含500 万元)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 其他固定资产单项原值

10 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账 面价值

10 万元以下的, 由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与主管部门的权限一 致. 第二十八条 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以下权限处 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单项价值

5000 元以上(含5000 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 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其中资产单项价值在

100 万元(含100 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 府审批.单项价值不足

5000 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 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存货、无形资产等其他类资产处 置,分类账面价值

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的,由单位提 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其中分类账面价值

100 万元(含100 万元)以上的,由市财 政部门审核后, 报市政府审批. 分类账面价值不足

10 万元的, 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按照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财政部门 和主管部门对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进行调剂.

第五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一)单位申报.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明细表》 (附件 1) , 提供有关文件、 证件及资料,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 门审核、审批.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 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规定权限进行审批,下 达批复文件,汇总报财政部门备案,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 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核审批.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经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 的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提交的资产处 置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 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按规定权限审批或报批.对材料不全、 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四)处理.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批复后,单位按 照规定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调账.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 进行帐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六)备案.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应于 年度结束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 (附件 2) 及相关材料, 于次年

3 月31 日前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处置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单位应 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 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 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 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财 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理,对清理出 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根据《滨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核实暂行办法》进行认定,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 法手续后,按审批权限申报资产报废、报损. 第三十三条 非正常损失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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