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08-28 |
5 万元以上和货币性资产 损失,须由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及鉴证,由社会 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直 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处置的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及鉴证,由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第三十五条 单位经批准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 动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 按照本办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 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 属于资产无偿转让的,调出、调入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
属 于资产出让、出售的,申报单位应到滨州产权交易拍卖中心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滨州办事处)进行公开处置;
属于资产 置换、报废、报损的,申报单位应到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进 行处理.房屋、土地、车辆等产权变更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单位提交的 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核、审批或报批. 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可适当延长.
第六章 资产处置审批材料 第三十八条 资产无偿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明细表》 ;
(三)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改 变等有关批准文件;
(四)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五)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 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 章) ;
(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资产出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明细表》 ;
(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表;
(五)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 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 章) ;
(六)出售方、购买方草签的出售协议;
(七)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资产出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明细表》 ;
(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表;
(五)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 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 章) ;
(六)出让方、受让方草签的出让协议;
(七)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明细表》 ;
(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 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 章) ;
(五)鉴定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或单位内部技术鉴定 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资料;
(六)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七)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明细表》 ;
(三)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 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