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8-29 |
第二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条 公司在与中船重工财务开展关联交易之前,应认真查阅中船 重工财务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如 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第四条 在将资金存放在中船重工财务之前,公司应取得并审阅中船 重工财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年度报告,由公司有关部门对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认真评 估,出具相应的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并拟定年度存贷款上限报公司董 事会.在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方可与中船重工财务开展业务. 第五条 公司应定期了解中船重工财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中船 重工财务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公司应要求中船重工财务每季度结 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