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2-11-30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6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 形.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第三节
第三节
第三节 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其间内, 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 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 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7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东和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