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2-11-30 |
第一节
第一节
第一节
第一节 股股股股东东东东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结束时的登记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8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 侵害行为的诉讼.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