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3-01-30 |
(一)项关于公司依 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规定.
(二)股份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 务为园林绿化工程设计、 施工、 养护及苗木培育业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股份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 ,绿岛园林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1-6 月的业务 收入分别为 31,726,146.26 元、 54,845,651.98 元、 55,504,571.33 元, 绿岛园林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895.5 万元、5,002.89 万元、5,196.1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其收入总额的 100%、100%、100%, 因此,股份公司主营业务明确且突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业经营,并且通过询问股份 公司管理层、查阅《公司章程》等,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股份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二)项关于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三)股份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股份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公司法人 治理机制,制定了股份公司《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