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3-03-07 |
3 ― 附件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审查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水泥窑协同处 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 业的整体水平,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 南》 (以下简称《指南》 ) .
《指南》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 可条件,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 要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 《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 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 的审查.
二、术语和定义
(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 入窑(磨)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 ―
4 ― 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二)水泥磨,是指将熟料、石膏和混合材等材料混合研磨生产 水泥的设备.
(三)窑灰,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以下简称窑 尾烟气)布袋除尘器捕获以及在增湿塔和窑尾余热锅炉沉积的颗粒 物.
(四)旁路放风粉尘,是指通过水泥窑窑尾旁路放风设施排出水 泥窑系统的颗粒物.
(五)窑尾烟室,是指水泥窑分解炉底部与回转窑尾端(物料入 口端)之间的衔接空间(包括上升烟道) .
(六)预处理,是指为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入窑(磨)要求, 对危险废物进行干燥、破碎、筛分、中和、搅拌、混合、配伍、预 烧等前期处理的过程.
(七) 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 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外设置的, 用于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的专门场所.
(八)分散联合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 中心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 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 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九)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 中心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 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 ―
5 ― 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十)集中经营模式,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对危险废物进 行预处理和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包括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 同处置设施或运营属于同一法人或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情况. (十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是指开展水泥窑协同处 置危险废物活动和辅助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危险废物预处理活动的独 立法人或由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十二)预处理产物,是指经过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处理得到的 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的产物. (十三)新型干法水泥窑,是指在窑尾配加了悬浮(旋风)预热 器和分解炉的回转式水泥窑. (十四)反应性废物,是指经《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5085.5)鉴别具有爆炸性质的危险废物和废弃氧化剂或有机过氧 化剂. (十五)重金属吨熟料投加量,是指每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