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3-03-07 |
11 ― (3)危险废物的管道输送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密闭性,防止危险 废物的滴漏和溢出;
非密闭输送设备(如传送带、提升机等)和移 动式输送设备(如铲斗车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加设防护罩等) , 防止粉尘飘散、挥发性气体逸散和危险废物遗撒,移动式输送设备 还应定期进行清洗. (4)输送危险废物的管道、传送带应在显眼处设置安全警告标 识. (5)厂内危险废物输送设备管理、维护产生的各种废物均应作 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6.投加 (1)应根据危险废物(或预处理产物)的特性在水泥窑中选择 合适的投加位置,并设置危险废物投加设施,水泥窑的危险废物投 加位置和投加设施参见《指南》附表 1.作为替代混合材向水泥磨投 加的危险废物应为不含有机物(有机质含量小于 0.5%,二f英含量 小于 10ng TEQ/kg,其他特征有机物含量不大于水泥熟料中相应的有 机物含量)和氰化物(CN - 含量小于 0.01 mg/kg)的固态废物,并确 保水泥产品满足水泥相关质量标准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662)表1中规定的 单位质量水泥的重金 属最大允许投加量 限值. (2)含有机卤化物等难降解或高毒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优先从 窑头(窑头主燃烧器或窑门罩)投加,若受危险废物物理特性限制 (如半固态或大粒径固态危险废物)不能从窑头投加时,则优先从窑 尾烟室投加,若受危险废物燃烧特性限制(如可燃或有机质含量较 ―
12 ― 高的危险废物)也不能从窑尾烟室投加时,最后再选择从分解炉投 加. (3)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禁止从窑 门罩投加危险废物. (4)危险废物从分解炉投加时,投加位置应选择在分解炉的煤 粉或三次风入口附近,并在保证分解炉内氧化气氛稳定的前提下, 尽可能靠近分解炉下部,以确保足够的烟气停留时间. (5)危险废物投加设施应能实现自动进料,并配置可调节投加 速率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在窑尾烟室或分解炉也可设置人工 投加口用于临时投加自行产生或接收量少且不易进行预处理的危险 废物(如危险废物的包装物、瓶装的实验室废物、专项整治活动中 收缴的违禁化学品、不合格产品等) . (6)危险废物采用非密闭机械输送投加装置(如传送带、提升 机等)或人工从分解炉或窑尾烟室投加时,应在分解炉或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