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3-03-07 |
8 ― 价确定的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防护距离内没有居 民等环境敏感点. (7)危险废物的贮存区、预处理区、投加区应与办公区、生活 区分开. 2.水泥窑 (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应为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
2000 吨/天的新型干法水泥窑, 窑尾烟气采用高效布袋 (含电袋复合) 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排气筒(以 下简称窑尾排气筒)配备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76)要求,并安装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联网的颗粒物、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浓度在线监 测设备. (2)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在改 造之前,原有设施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应连续两年符合《水泥工业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的要求,并且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3.贮存 (1)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应建设危险废 物专用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应满足《危险 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 技术规范》(HJ2025)的相关要求. (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和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时,危险废物 预处理中心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预处理 能力的
15 倍,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 ―
9 ― 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
2 倍. (3)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 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 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
10 倍;
对于有两条及以上协同处置危 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 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
5 倍. (4)贮存挥发性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贮 存设施内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 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 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 理后达标排放.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贮存设施, 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 (5)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在再次盛装其他危险废物前应进行清 洗. (6)危险废物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 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662)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 规范》 (HJ2025)中的相关规定. 4.预处理 (1)针对直接投入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会对水泥生产和污染控 制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经营 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应根据其特性和入窑要求设置危险废物预处理 设施. (2)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室内车间. ―
10 ― (3)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车间应具有较 好的密闭性,车间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 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 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 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导入水泥窑 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预处理车间, 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 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采用独立排气筒的预处理设施 (如烘干机、预烧炉等)排放废气应经过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 排放. (4)对固态危险废物进行破碎和研磨预处理的车间,应配备除 尘装置和与之配套的除尘灰处置系统. 液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应 设置堵截泄漏的裙角和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5)危险废物预处理的消防、防爆、防泄漏等其他要求应符合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662)中的相关 规定. 5.厂内输送 (1)从生料磨或水泥磨投加的危险废物的厂内输送设施可利用 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输送设施,其他危险废物厂内输送 设施应专门配置,不能用于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的输送. (2)危险废物的物流出入口以及转运、输送路线应远离办公和 生活服务设施.移动式输送设备(如各种运输车辆)在厂内运输危 险废物时,应按照专用路线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