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3-03-13

750 万股权 全部转让给六位受让人,其中张毓珊受让股权

200 万股.同日,张毓珊与赵长春 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 ,以每股

1 元的价格受让

200 万股.2013 年10 月31 日,股款全部支付完毕,股权转让程序完结;

2)张毓珊收购股权的资金来源系 家庭自有资金,股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3)股东张毓珊出具承诺,所持股份 权属真实,不存在代持,股权转让已合法通过工商审验.此次股权转让系双方自 愿行为,转让价格公允,股权转让价款已经结清,不存在潜在纠纷.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真实,不存在代持,上述自然人之 间就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请公司补充披露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情况,在原控股股东控制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事 项、是否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详细核查并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1)公司自

2009 年12 月10 日成立起至

2013 年9月16 日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皆为赵长春.根据赵长春出具的声明,其在作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根据公司自查、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并结合原控股股东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未披露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不存在未披露关 联方及关联交易.

2、 请公司说明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远意 通 )的出资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对华远意通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的情况发表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和访谈,华远意通出资的相关事实: 1)2014 年3月16 日,中能兴科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 本由

2000 万元增加至

2300 万元,增加的

300 万元由华远意通认缴;

同意实收资 本由

2000 万元增加至

2300 万元,增加的

300 万元由华远意通以货币出资,华远 意通因此增加为中能兴科的新股东.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华远意通的本次出资没有请相关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2)2014 年3月16 日,原股东方继祥与华远意通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 ,就方继祥将其持有的中 能兴科股份

75 万股以

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华远意通达成合意,转让价格

75 万 元人民币.股款于

2014 年6月25 日支付完毕.价款支付的方式是银行转账,资 金来源是公司自有,转让股权的原因是股东方继祥移民.同日,原股东高山与华 远意通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 ,就方继祥将其持有的中能兴科股份

75 万股以

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华远意通达成合意,转让价格

75 万元人民币.股款于

20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5 年6月25 日支付完毕,价款支付的方式是银行转账,资金来源是公司自有,转让 股权的原因是股东高山所在企业项目运作需要资金.同日,股东鹤山市恺盈投资 有限公司与华远意通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 ,就鹤山恺盈持有的中能兴科股份

25 万股以

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华远意通达成合意,转让价格

25 万元人民币. 股款于

2013 年6月10 日支付完毕,价款支付的方式是银行转账,资金来源是公 司自有,转让股权的原因是鹤山恺盈拟对外投资需要资金.同日,股东胡兆文与 华远意通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 ,就胡兆文持有的中能兴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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