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3-03-13 |
50 万股以
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华远意通达成合意,转让价格
50 万元人民币,股款于
2014 年8月21 日支付完毕,价款支付方式是银行转账,资金来源是公司自有,转让股 权的原因是股东胡兆文参与的桃花源基金有投资项目需要资金.同日,原股东王 宝银与华远意通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 ,就王宝银持有的中能兴科股份
100 万 股以
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华远意通达成合意,转让价格
100 万元人民币,股款 于2014 年6月10 日支付完毕, 价款支付的方式是银行转账,资金来源是公司自 有,转让股权的原因是股东个人原因.同日,原股东余林青与华远意通签订《出 资转让协议书》 , 就余林青持有的中能兴科股份
150 万股以
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 华远意通达成合意, 转让价格
150 万元人民币.股款于
2014 年5月29 日支付完 毕,价款支付的方式是银行转账,资金来源是公司自有,转让股权的原因是股东 余林青所在企业有项目投资需要资金.同日,股东张毓珊与华远意通签订《出资 转让协议书》 ,就张毓珊持有的中能兴科股份
25 万股以
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华 远意通达成合意, 转让价格
25 万元人民币, 股款于
2014 年6月10 日支付完毕, 价款支付的方式是银行转账, 资金来源是公司自有,转让股权的原因是股东张毓 珊有投资计划需要资金.3)股东华远意通出具《关于股权转让真实性的声明和 承诺》表明,所持股份权属真实,不存在代持,股权转让已合法通过工商审验. 此次股权转让系双方自愿行为,转让价格公允,股权转让价款已经结清,不存在 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远意通股东所持股权真实,不存在代持. 3. 请公司补充披露鹤山市恺盈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 其他股东签署的相 关增资协议是否存在业绩补偿、股份认沽、股份回购、反稀释条款、 一票否决 制 、 优先清算权 等条款,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对公司股权是否明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6 是否存在潜在股权纠纷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经对鹤山市恺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鹤山恺盈 )的访谈及 适当核查后确认事实如下: 1)于2011 年12 月17 日,鹤山恺盈与李秋霞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以100万元人民币受让李秋霞持有的中能兴科 100万股 (占当时总股本的 5%) 股权, 并于
2012 年6月28 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鹤山恺盈未与中能兴科、中能兴科管理层、中能兴科股东及其他机构或 个人签署或达成以中能兴科经营业绩、财务指标、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时间等事项为标准、以中能兴科股权归属的变动、股东权利优先性的变动、 股东权利内容的变动、 回购股权、股权补偿等作为实施内容的对赌或类似对赌的 协议,与中能兴科及其股东之间也不存在包含业绩补偿、股份认沽、股份回购、 反稀释条款、 一票否决制 、 优先清算权 等条款的任何协议.鹤山恺盈承诺 中能兴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与中能兴科、中能兴科管理 层、 中能兴科股东及其他机构或个人签署或达成上述性质的对赌或类似对赌的协 议或条款.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潜在股权纠纷. 4. 公司股东李宁任辽宁省锅炉技术研究所财务经理、 姜薇任北京肿瘤医 院财务经理、李欣任辽宁民族出版社编辑,请主办券商和律师结合相关主管部 门及股东任职单位的规定核查上述股东的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后确认以下事实: 1)股东李宁任职的辽宁省锅炉技术研究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东姜薇 任职的北京肿瘤医院是隶属于北京市卫生局的事业单位, 股东李欣任职的辽宁民 族出版社属于国有企业. 对于上述三种性质的单位,我国并无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对其职工对外投资加以限制或禁止. 2)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并对发起人股东姜薇进行访谈,姜薇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