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3-03-30

(七)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 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为此, 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 、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2019 年3月25 日, 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 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 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具 体事宜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 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的议案.

2019 年4月15 日, 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文件及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 目前有

9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10 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发行人设

3 名监事, 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保荐机构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 审核报告》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 到有效执行;

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瑞华 )出具的《洛阳 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瑞华审字【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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