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3-04-02 |
(一)审查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二)审查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验 收报告;
(三)根据农业部安排,对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对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查. 评审专家的选取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评 审专家组成员.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确定 第七条(申报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 项目: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支持方向和范围;
(二)申报项目企业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农业部远洋渔业企 业资格,在项目 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专属经济区毗邻的公海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拥有基地所有 权和经营管理权;
(三)取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许可,并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用地等批 准文件.其中,有关用地的批准文件签发对象包括申报项目企业、其在项目所 在国注册的合资公司或外方合作方;
(四)按照《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附件 1)完 成项目实施方案;
(五)接受省级及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申报程序)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所辖企业上报的远洋 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具体要求 见附件 3)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
1 月31 日前,将审查合格的远洋渔 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形式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汇总报农业部. 第九条(专家评审) 农业部组织专家组,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的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确认项目公益性建设内容, 审核公益性建设投资、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等. 第十条(评审结论) 专家组对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进行 评审后,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需明确项目公益性建设内容、中方企业总投 资、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和补助规模. 第十一条(公示) 农业部将专家组对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 案的专家评审意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项目确定)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修改 完善后,通过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同年
3 月20 日前报农业部. 农业部对修改后的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后,进行批复.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评审和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 设项目补助资金:
(一)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已获得农业部批复;
(二)已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项目验收和外部审计.项目验收和外部审 计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完成,外部审计应由有资质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 按照 《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格式》 (附件 2) 完成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资金申请单位组织编写.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所辖企业上报的远 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具 体要求见附件 4)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
1 月31 日前, 将审查合格的 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形式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汇总报 农业部.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 农业部组织专家组,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 报的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核对项目公益性建设 内容,核定公益性建设投资、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 第十六条(评审结论) 专家组对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 告进行评审后, 出具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中需明确项目公益性建设内容和规模、 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和补助资金数额. 第十七条(公示) 农业部将专家组对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 请报告的评审意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资金确定) 项目资金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资金申 请报告修改完善后,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 门同意)于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