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3-04-06 |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9 原: 第二十六 条;
现: 第二十七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 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原: 第二十七 条;
现: 第二十八 条、第二 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 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 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至 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 第
(五)项、 第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 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 第四十二 条;
现: 第四十四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十五);
(十六)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十五);
(十六) 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原: 第四十六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如需变更会议召开地点的应在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予以说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 如需变更会议召开地点的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予以说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与网
10 现: 第四十八 条 式召开.公司还将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 东身份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权 登记日股东名册确认.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根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 册确认. 原: 第八十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