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3-04-09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以下简称 《实施指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

(一)款和第

(二)款所列人士的父母、配偶及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 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 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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