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3-04-09 |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另有规定外,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总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 币以上(含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或者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0.5%)的, 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以及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总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 或者公司拟 与关联法人达成总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 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 论金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达成的某项关联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 应当分别按第十二条、 第十 三条规定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 披露,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 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
如果协 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公司 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