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3-04-18

在冬季,不同新风量下,新风负荷占 总热负荷的比例在 63.8%-84.1%左右.居住建筑的空调采暖能耗中,新风能耗占

6 了很大的比例. 因此,对于新建居住建筑,应根据设计新风系统的新风量,校核居住建筑的 能耗, 以保证设计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能耗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而对于既有 居住建筑,由于建筑年代各异,并不一定都能满足现行节能标准要求.设计新风 系统时, 应主要考虑新风系统在夏季空调和冬季供暖季节不应造成室温大的波动 和增加室温的不均匀度. 3.0.3 居住建筑新风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3 建筑的防火安全性是建筑的基本要求.居住建筑新风系统作为居住建筑一 个有机部分,其设计、采用的设备材料应能保证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设计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3.0.4 居住建筑新风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不应破坏建筑的结构安全性,新建居住建 筑的新风系统宜采用建筑一体化设计. 【条文说明】 3.0.4 建筑中的屋面、楼板、墙、柱、基础等构件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协同地承 受各种荷载作用,构成一个建筑结构整体.居住建筑设施和施工中,无论是吊装 新风机、风管穿墙穿梁等都需要考虑结构的安全性,不应破坏结构的安全性,造 成安全隐患.新建居住建筑设计新风系统,宜采用建筑一体化设计,保证建筑结 构的整体性.

7 4 技术要求 4.1 新风系统类型选择及要求 4.1.1 采用集中式新风系统,居住建筑应设计有新风机房或专用的公共空间.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采用集中式新风系统的条件.集中式新风系统为居住建筑整栋 楼的全部或部分住户提供新风, 系统的风量比较大,新风设备和风管都需要占用 一定的空间,因此,居住建筑设计有新风机房或者预留了专用的公共空间,才可 以采用集中式新风系统. 4.1.2 集中式新风系统的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 /h时应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条文说明】 4.1.2 本条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891-2012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4.5.2 条,设有集中新风供应的居住建筑,当新风系统的送风量大于或等于 3000m3 /h 时,应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4.1.3 居住建筑不具备安装集中新风系统条件或者用户口对室内空气质量要求不 同时应采用户式新风系统. 【条文说明】 4.1.3 本条规定了采用户式新风系统的条件.居住建筑没有放置新风设备和布置 风管的公共空间,不能采用集中式新风系统,只能采用户式新风系统.集中式新 风系统为服务的各住户提供的新风品质相同,不能满足用户个性化的需求,因此 当住户对室内空气质量要求不同或者控制需求不同时,应采用户式新风系统. 4.1.4 户式新风系统采用热回收式新风系统,应经技术经济分析后采用. 【条文说明】 4.1.4 户式新风系统的新风量较小,采用热回收系统,需要对热回收量、新风系 统安装成本、运行能耗及维护费用等进行计算分析后确定.

8 4.1.5 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应能保证室外新风先进入卧室、起居室等人员的主要 活动区,并将室内污浊空气排至室外.送风方式可采用上送风、侧送风和下送风 等的方式. 【条文说明】 4.1.5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气流组织的基本规定.室外新风先进入卧室、起居室等 人员的主要活动区,能保证室内人员活动区的空气质量. 室内送风方式与新风系统的类型密切相关. 对于无管道新风系统一般是采用 侧送风,可形成侧送同侧排、侧送对侧排的气流组织形式. 采用单向流新风系统, 负压送风方式时, 一般室内排风设置在卫生间、 排风, 卧室、起居室(厅)的送风口安装在窗户下部或距地面约0.8m的墙上,居室内整 体形成侧送上排的气流组织,卧室内为侧送下排的气流组织. 采用双向流新风系统或热回收新风系统,当室内吊顶空间允许时,可采取上 送风、上排风的气流组织形式或下送风、上排风的气流组织形式,将送、排风管 道集中于室内空间上部或者将送风管道铺设在地板下,排风管道铺设在吊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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