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3-04-27
1 香港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 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於香港

2 香港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香港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 意欲缔结一项协定,规定有关香港和澳大利亚之间提供往返航班的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除非另有说明,在本协定中: (a) 「航空当局」在香港方面指民航处处长,在澳大利亚方面则指运输及通讯部次长,又或 指在上述缔约任何一方获授权执行有关当局现行职务或其他类似职务的人士或机构;

(b) 「指定的航空公司」指根拘ǖ谒奶豕娑ǘ裰付笆谌ǖ暮娇展;

(c) 「地区」在香港方面是包括香港岛、九龙及新界;

在澳大利亚方面,则采纳一九四四年 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始签署的国际民航公约内第二条有关「领土」的定义;

(d) 关於「航班」、「国际航班」、「航空公司」及「非运输业务性经停」等名词,分别采 纳上述公约内第九十六条所载的定义;

(e) 「本协定」包括本协定的附件,以及附件与本协定的修订条文;

第二条 芝加哥公约内关於国际航班的条文 在实施本协定时,缔约双方须遵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始签署的国际民航公 约,包括附件及适用於缔约双方的公约或附件的任何修订条文中,适用於国际航班的条款.

第三条 权利的授予 (1) 缔约一方授予缔约另一方的国际航班下列权利: (a) 只飞越其领空而不 陆的权利;

(b) 在其地区内作非运输业务性经停的权利. (2) 缔约一方授予缔约另一方本协定下文所规定的权利,以便经营在本协定附件内有关条文

3 规定航线的国际航班,下文称为「协议航班」及「规定航线」.缔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 司,在规定的航线经营协议航班时,除可享有本条第(1)段所列的权利外,亦有权在缔约 另一方的地区内根拘ǜ郊透煤较咚薅ǖ牡氐阃U,供国际乘客上落,或起卸 包括邮件在内的货物,或二者同时进行. (3) 本条第(2)段并无向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授予权利的含意,使其可以在缔约另一 方的地区内以租赁或其他报酬方式,载运乘客与包括邮件在内的货物,由其地区的一处 载运到另一处. (4) 倘因为武装冲突、政治动乱或局势的发展,或某些特别与不寻常的情况,引致缔约一方 指定的航空公司无法按照正常的航线经营服务,缔约另一方应就有关的航线作出缔约双 方共同决定的临时安排,尽力协助该航空公司继续提供服务. 第四条 关於航空公司的指定及授权事宜 (1) 缔约一方有权以书面向缔约另一方提出,指定由一间或多间航空公司在规定的航线经营 协议航班,并且有权取消或更改所指定的航空公司. (2) 缔约另一方在收到上述指定后,在遵守本条第(3)及(4)段的条件下,须毫不延误地向指定 的一间或多间航空公司授予有关的经营许可. (3) 缔约一方的航空当局可以要求缔约另一方所指定的航空公司,向其证实该公司具备资 格,符合有关当局根ǔ<昂侠淼赜τ渺豆屎桨嗟姆杉肮胬┒ǖ奶跫. (4) (a) 香港政府如未能满意该航空公司是在澳大利亚注册以及以澳大利亚为主要营业 地,则有权拒绝授予本条第(2)段所述的经营许可,或对本协定第三条第(2)段所载 指定的航空公司可行使的权利规定需要的条件. (b) 澳大利亚政府如未能满意该航空公司是在香港注册及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则有 权拒绝授予本条第(2)段所述的经营许可,或对本协定第三条第(2)段所载指定的航 空公司可行使的权利规定需要的条件. (5) 获指定及授权的航空公司,可开始经营协议航班,惟该航空公司必须遵守本协定内有关 的规定. 第五条 撤销或暂停经营许可 (1) 在下列情况下,缔约任何一方有权撤销或暂停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行使本协定第 三条第(2)段所载权利所需的经营许可,或规定行使此等权利时须遵守的条件: (a) (i) 如香港政府未能满意该航空公司是在澳大利亚注册以及以澳大利亚为主要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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