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3-04-27

6 (a) 如运价设有限期,则不得将有效期延长至限期后十二个月以上. (b) 如运价并无设限期,则不得延长至缔约一方所指定的一间航空公司向缔约方的航 空当局提出申请一项新运价的日期之后十二个月以上. (10) 虽然有本条第(8)及(9)段的规定,但一间指定航空公司在向缔约双方的航空当局发出通知 后,可取消根咎豕娑ㄋ宥ǖ脑思.这种取消运价的情况o适用於提出通知的有关 航空公司. 第八条 关税(1) 对缔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用以提供国际航班的航机、航机上的正常设备 、燃料 、油类、 润滑油、包括引擎在内的零件及航机贮存品(包括但并不限於如食物、饮料、烟草等物 品),缔约另一方应豁免所有关税、消费税,以及并非交 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而徵 取的类似费用及收费,不过此等设备和供应品必须留在航机上. (2) 对由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或其代表运进缔约一方的地区,或由该指定航空公司 下航机携备於航机上,专为提供国际航班时於航机上使用的正常空运设备、零件、燃料 补给品以及第(1)段所指的其他物品,即使此等物品於缔约一方的地区运送上航机,而将 於飞越该缔约一方的地区的航程部分使用,缔约一方应豁免所有关税、消费税,以及并 非交 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而徵取的类似费用及收费. (3) 本条第(1)及第(2)段所指的物品,可能须受有关当局监管. (4) 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下航机上的正常机上装置、零件、燃料、油类与润滑油 供应及航机贮存品,只可在缔约另一方的海关当局批准下,方可在其地区内卸下.该海 关当局可规定该等物品须接受监管,直至该等物品转运出境,或按照海关的规例处理为 止. (5) 在缔约各方所指定的航空公司已与另一间或多间航空公司就於缔约另一方的地区借用 或移交本条第(1)及第(2)段所规定各项物品作出安排的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宽免办法亦将 适用,惟该另一间航空公司或多间航空公司须同样获得该缔约另一方的该等宽免. (6) 在缔约一方地区内直接转运的行李及货物获豁免关税、消费税,以及并非交 所 提供服务的成本而徵取的类似费用及收费. 第九条 航空安全 (1) 缔约各方重申,其对另一缔约方就保障民航安全免受非法干扰所负的责任是构成本协定 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缔约各方特别须遵守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在东京开始签署的 「关於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一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开

7 始签署的「关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以及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利 尔开始签署的「关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内关於航空安全的规 定. (2) 缔约一方在接获缔约另一方要求时须向其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防止非法劫持民用航机 的行为及其他危及该等航机、航机乘客及机员、机场及飞机导航设施安全的非法行为, 以及对民航安全构成的任何其他威胁. (3) 缔约双方在相互的关系上须遵守国际民航组织所订适用的航空安全规定,该等规定经指 定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始签署的国际民航公约的附件.缔约各方须规 定,缔约各方登记的航机经营机构或以缔约各方地区为主要营业地或永久驻地的航机经 营机构,以及缔约各方地区的机场经营机构,必须遵守该等航空安全规定. (4) 缔约各方同意,该等航机经营机构在进出或留在缔约另一方的地区时,或须遵守本条第 (3)段所述而缔约另一方规定必须遵守的航空安全规定.缔约各方须确保在其地区内有效 地实施足够的措施,以保护航机,并在乘客登机或装载货之前及登机装货时检查乘客、 机员、随身行李、行李、货物和航机贮存品.缔约各方对缔约另一方为应付某项威胁而 提出必须采取合理的特别安全措施的要求,亦须以谅解的态度加以考虑. (5) 倘若发生非法劫持民用航机的事件或威胁,或其他危及民用航机、航机乘客和机员、机 场或飞机导航设施安全的非法行为,缔约各方须向缔约另一方提供协助,以便可尽速使 用通讯联络及其他为迅速及安全地终止上述事件或威胁而采取的适当措施. (6) 缔约一方如背离本条的航空安全规定,则缔约另一方可要求与其即时进行协商.如在接 获该等要求之日起计三十天内或双方商定的较短时限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可构成 暂停或限制缔约一方的一间或多间航空公司的经营授权或技术许可、或对此等授权或许 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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