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3-05-05 |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披露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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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自愿披露季度报告的,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 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但公司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 的, 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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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 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 如需更正、 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 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