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3-05-05

第二节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 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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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细则》及本制 度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 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 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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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三、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 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 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 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第三十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 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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