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3-05-13
1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能电力 或 公司 )及所属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的有关原则、核销依据及核销程序等管理规 范,明确了有关工作责任以及审批权限.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均股(含代 管)的各级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和财务核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浙江省国资委《浙江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1]14号)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年)及其指南和解释

3 术语和定义 3.1 本标准所称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过对资产的测试,判断资产的可 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 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确定. 3.2 本标准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 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合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其可收回金 额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 3.3 本标准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是指企业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等有关规定允许转回,且 确有客观证据表明资产价值已经恢复,对原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进行冲回,并计入当期 损益(或资本公积)的行为. 3.4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 效证据表明确实已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 准备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 3.5 事实损失,是指有确凿、合法证据表明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 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损失.

2 4 原则 4.1 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合理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 4.2 一贯性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的标准和方法在前后各期应当保 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 4.3 客观性原则.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 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4.4 及时性原则.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在取得确凿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 规定申报财务核销. 4.5 责任追究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

5 职责 5.1 董事会 5.1.1 制定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和核销工作的管理办法. 5.1.2 根据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审批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和核销事项. . 5.2 公司各部门 5.2.1 财务产权部 5.2.1.1 负责收集公司以及所属企业有关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的情况报告、材料、核销依 据,提交资产减值准备议案. 5.2.1.2 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报告的复核、汇总、备案. 5.2.1.3 负责对本部门经办的公司长期投资项目(包括:资本金、股东融资款、应收款等) 以及短期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提供计提减值准备及财务核销依据(包括:核销前的清理、 追索记录、询证函、催款通知、对方单位证明等材料),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 追索过 程等工作情况. 5.2.1.4 参与审核公司所属企业上报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并提出审核意见. 5.2.2 生产安全部 5.2.2.1 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企业所需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有关报废、毁损或淘汰等事项. 5.3.2.2 负责出具有关资产损失相应的技术鉴定结论或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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