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3-05-18 |
1 1 适用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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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认证依据标准
2 4 认证模式.2
5 认证单元划分
2 6 认证委托.3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3 6.2 认证委托资料
3 6.3 实施安排
3 7 认证实施.3 7.1 型式试验.3 7.2 初始工厂检查
5 7.3 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信.7 7.4 认证评价与决定.7 7.5 认证时限.7
8 获证后监督.7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7 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8 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8 8.4 质量信息应用
8 8.5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9 8.6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9 8.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9 8.8 一致性参数管理.9
9 认证证书.9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9 9.2 认证证书的内容.10 9.3 认证证书的变更.10 9.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10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11 10 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11 10.1 标志式样
11 10.2 标志加施.11 10.3 车辆一致性证书.11
11 收费.12
12 认证责任.12
13 认证实施细则
12 附件 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14 附件 2: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18 附件 3:认证委托资料
20 附件 4: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64 附件 5:车辆一致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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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本规则基于摩托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 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摩托车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 是保证认证摩托车产品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 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编制认证实施细则,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产品. 但不适用于: a、为非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的场地用车、场地赛车、越野 用车辆. b、残疾人用机动车辆(包含机动轮椅车、电动轮椅车等)、电动自行 车等.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对于因科研、测试及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认证免除应按照《强制性产品 认证管理规定》及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车辆的定义见 GB 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和GB/T 5359.1《摩 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车辆的分类见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2 3 认证依据标准 按本规则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见附件 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 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4 认证模式 本实施规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 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 有效管理、 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有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 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 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 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 证模式. 基本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 检查)+获证后监督 摩托车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 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