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3-05-18 |
6 行产品型式试验. 7.2.2 工厂检查 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7.2.2.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则附件
4 《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制定生产 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 企业.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
4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的,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 在缺陷,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整改并重新提交.认证机构重新审查后将审 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若认证机构和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成一致,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在同意并保证配合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后续抽样试验复核 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接受制造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认证机构 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检查(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 品、场地及范围. 7.2.2.2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委派 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 生产一致性检查的现场检查. 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7.2.3 结构及技术参数核对及检查 在工厂现场检查时,认证机构可参照本规则附件
4 附录
1 的要求抽取 相应数量的认证委托产品,与申报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进行一致性核对. 整车产品各零件、 系统或总成上的标识的相关内容应与部件产品的 CCC 证书或向认证机构备案的结构技术参数一致. 7.2.4 工厂检查结果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7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 结果进行确认.整改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 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 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检查批准的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 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7.2.5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由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实施细则中明 确. 7.3 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信 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国家认监委承认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部件、 总成,仅需确认装车的部件、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以及该证书的 有效性,无需随车送样检测或追加工厂检查. 7.4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 价,评价通过,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 7.5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 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 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8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 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