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3-06-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河北恒华盛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六年五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

2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试行) 、 《非上 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独立财务 顾问 )接受河北恒华盛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盛环保 或 公众公 司 )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独立财务顾问,并 出具《河北恒华盛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以下简称 本报告 ) .

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本报告书 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恒盛环保及其他相关交易各方提供,相关 交易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为出具本报告书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 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不构成对恒盛环保的任何投资建 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书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

3 重大事项提示

一、交易合同生效条件 交易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自《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方中的各方签字;

(2)经恒盛环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相关事项;

二、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公司于

2016 年5月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交易的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能泰高科 99.79%股权,其中:恒 盛环保向交易对方刘彦华、刘雪冬、崔瑞明及刘玉华定向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 有的能泰高科 99.79%股权,交易价格为 12,009.42 万元.恒盛环保向交易对方刘彦 华、 刘雪冬、 崔瑞明及刘玉华定向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1.37 元/股,发行数量为 8,766 万股.本次重组完成后,恒盛环保将持有能泰高科 99.79%的股权.

三、本次交易的评估及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能泰高科 99.79%的股权,标的公司为能泰高科,中资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以

2015 年12 月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能泰高科 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了评估,并出具《河北恒华盛世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拟定向增发收购北京能泰高科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 告书》 (中资评报[2016]113 号) .根据该《评估报告》 ,本次标的公司评估值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 股东权益评 估值(资产基 础法) 增减值额 增减值率 (%) 股东权益评 估值(收益 法) 增减值额 增减值率 (%) 能泰高科 15,847.05 2,641.76 20.01 15,164.69 1,959.40 14.84% 本次评估最终选用资产基础法, 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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