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3-06-18 |
2015 年12 月31 日,能泰高科 100%股权的评估值合计 15,847.05 万元,标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
4 资产能泰高科 99.79%的股权的评估值为 15,813.77 万元. 能泰高科于
2016 年3月29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 6,600 万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 于对公司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的议案》 .分配方案为:将能泰高科的 3807.72 万元 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该事项为评估期后事项,本次评估未对其进行考虑. 恒盛环保和刘彦华、刘雪冬、崔瑞明、刘玉华经协商一致,确定标的资产能 泰高科 6,586 万股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12,009.42 万元.
四、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数量及锁定期安排
(一)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涉及向交易标的能泰高科 99.79%的股权的所有者刘彦华、刘雪冬、 崔瑞明、刘玉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37 元/股.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主要参考恒盛环保
2015 年每股净资产,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公司的商业模式、未来的成长性等 多种因素,并与交易对方协商后最终确定.
(二)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标的能泰高科 100%的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 15,847.05 万元, 标的资产 能泰高科 99.79%的股权的评估值为 15,813.77 万元,扣除 3807.72 万元分红对评估 值产生的影响,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为 12,009.42 万元,以股份进行支 付,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1.37 元/股计算,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8,766 万股.
(二)锁定期安排 根据 《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得转让;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 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
5 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 刘彦华、刘雪冬、崔瑞明及刘玉华承诺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
锁定期结束后, 股份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能泰基业,实际控制人为刘彦华、刘雪冬, 刘彦华、刘雪冬通过能泰基业合计持有公司 93.40%的股份.公司拟向刘彦华、刘 雪冬发行 82,801,831 股,本次交易后,刘彦华、刘雪冬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94.13%的股权,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化.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恒盛环保本次收购的标的公司能泰高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总资产、 净资产及交易价格如下: 单位:元收购标的主营业务 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扣除分红金 额 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扣除分红金 额 交易价格 资产总额扣 除分红金额 与交易价格 孰高值占恒 盛环保
2015 年审计总资 产的比例 资产净额扣 除分红金额 与交易价格 孰高值占恒 盛环保
2015 年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 能泰高科污水处理及给 排水工程的技 术开发、技术 咨询、设计、 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