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3-06-21 |
及或(iii)本公司将来自台湾存托凭证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筹集之所得款项(建 议台湾存托凭证上市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之公告披露) 偿付. 先决条件买卖协议须待(其 中包括) 以下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豁免为前提及条件: (i) 根蚵粜,股东须於股东大会上批准购买目标公司股份(如 需要) ;
C
5 C (ii) 已取得全部所需法例及监管批准,包括但不限於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批准;
(iii) 联交所之确认书(如 需要) ,当中并无就将寄交股东有关购买目标公司股份之通函提出任何意见;
(iv) 本公司之综合资产净值将不少於2,000,000新加坡元,且对目标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财务状况、业务营运或前景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变动;
(v) 买方、其代理及专业顾问於买卖协议完成时或之前完成对目标集团之财务及法律方面进行尽职审查,有关尽职审查之结果获买方信纳;
(vi) 向买方送交可予接纳之披露函件(如 适用) ;
及(vii) 卖方根蚵粜樽鞒鲋信祷翊锍. 倘收购建议之条件并无根蚵粜橹蹩罴疤跫锍苫蛲瓿陕蚵粜橹染鎏跫抖阋欢耆氯蝗栈蛑吧形创锍苫蚧窕砻,买卖协议须予以终止,任何一方不可就买卖协议向另一方作出任何性质之索赔(因 事前违反买卖协议产生之累算权益则除外) . 完成买卖协议须在全部或任何先决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后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或 买方与卖方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较后日期) 完成.然而,有关日期须不迟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买卖协议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附属公司,其财务资料将并入本集团. 关於本公司之资料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保险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经纪业务. 关於卖方
1、卖方2及 卖方3 之资料卖方
1、卖方2及 卖方3为 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全部均为投资控股公司. C
6 C 关於目标公司之资料目标公司为於新加坡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而目标集团主要从事提供有关人寿保险、投资策划及投资建议服务之业务. 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标公司根录悠虏莆癖ǜ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