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激励管理办法》 、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行权现阶段所需之法律程序,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 、 《激励计 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