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3-07-06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 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公告〔2018〕 号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以下简称 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中的发行、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 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证券法》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 点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 、 《存托凭证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 )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 是指符合条件的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 行人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符合 条件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发行境外存 托凭证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须为经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 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基 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符合《存托凭证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

2 存托凭证的相关要求, 并依法履行发行人、 上市公司的义务,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内投资者持有、交易前款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应当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条【核准程序】 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上市 中国存托凭证的,应当由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申请.中国证监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 人是否符合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条件等事宜进行审核. 证监会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申请进行核准,无需提 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五条【申请文件清单、内容与格式指引】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应当按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 招股说明书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授权董事签署 的确认意见;

(二)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申请报告;

(三)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有关决议;

(四)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 的财务报表;

(六)境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

(七)公司注册文件和公司章程;

(八)存托协议和托管协议;

(九)保荐协议;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参照适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3 号――试点 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 规定.确不适用或者需要调整适用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 可在申请文件中做出说明. 第六条【会计审计互认安排】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 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经财政部认可的其他会计准则 编制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应当由具有境内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符合规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审 计准则或者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审计准则进行审计. 第七条【保荐和尽职调查】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保荐职责,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