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3-07-06 |
6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 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规范减持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长、总经理阮洪良,实际 控制人之
一、董事会秘书阮泽云,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姜瑾华,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总经理赵晓非承诺:
1、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以确保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地位、 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的股票 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
(2)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股份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在承诺 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 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3)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
(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丧失大股东资格的,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第(3) 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披露减 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 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6)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 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 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