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3-08-03 |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南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 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 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 任何责任. 本通函仅供说明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SOUTH CHINA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南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413) (1)建议变更南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之条款;
及(2)建议修订南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之组织章程细则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 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封面所用词汇之定义与本通函界定者相同.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6至18页,载有致独立股东之推荐意见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9页至20 页.载有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之意见的函件载於本通函第21至33页.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星期一) 上午十时正於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28楼举行股东特别大 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内第45至47页. 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已随附於本通函.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务请细 阅通告及尽快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并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 ― 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C04室,惟无论如何须最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6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19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21 附录 ― 一般资料
34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45 C i C 目录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备以下涵义: 「二零一三年 可换股优先股」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按每股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 0.57港元之发行价发行之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 「二零一四年 可换股优先股」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按每股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 0.68港元之发行价发行之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 「二零一五年 可换股优先股」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按每股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 0.80港元之发行价发行之可赎回可换股优先股 「该等协议书」 指(i)Even Dragon与Crystal Hub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二年七月 四日之协议 (诚如本公司及南华资产控股日期为二零一二年 七月十二日及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之联合公告及通函分别 披露,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买卖彩顺有限公司 (南华资产控 股当时之全资附属公司) 全部股权) ;
(ii) Perennial Success 与Crystal Hub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之协议 (诚 如本公司及南华资产控股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及二 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之联合公告及通函分别披露,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买卖Elite Empire Investments Limited (南华资 产控股当时之全资附属公司) 已发行股本之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