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3-08-13 |
2、公司从京能财务获得的贷款,应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京能财务支付利息.
3、公司从京能财务获得其他的金融服务时,京能财务遵循公平 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 务框架协议》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的发展,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的存贷款业务中执行的利率水平有利于减轻公司财务负担, 符合公司 利益,不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关于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 框架协议的议案》 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 同意实施.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