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3-08-1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保险条款分为总则、房屋及室内家庭财产保障保险、附加财产安全保障保险、附加管 道破裂及水渍保险、附加住宅责任保险、附加房屋租金保障保险和共同条款七个部分组成.房屋 及室内家庭财产保障保险为本保险合同的基本险,附加财产安全保障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 保险、附加住宅责任保险、附加房屋租金保障保险均为附加险,以上各险别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 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明 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章 房屋及室内家庭财产保障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座落于本保险合同所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
1、房屋(包括车库、围墙)及其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给水、排水、卫生配套 设施、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
2、室内装潢;
3、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衣物和床上用品、文化娱乐用品、家用电器、家具、其他生活用具.
(二)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 合法租赁、使用、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简易材料搭建的简陋 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 产;
(二)日用消耗品(如烟、酒、化妆品等) 、养殖及种植物;
(三)金银及制品、玉器、首饰、珠宝及制品、货币、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票证、邮票、古玩、 古书、古币、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各种收藏品;
(四)商业文件、书籍、档案、帐册、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
图表、枪支弹药及其它难以 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各种交通工具,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家养动 物、植物;
(六)移动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笔、打火机、手表,照相及摄像器材,各种磁带、磁盘、电子 数据存储设备(包括内存数据、资料) 、影音激光盘等;
(七)放置于露天、阳台、走廊、庭院内的家庭财产;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设施或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 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房屋及室内家庭财产保障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火灾险和综合灾害险两种,投保人、被 保险人可任选一种投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险别中列明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时, 保 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险 承保本险别,保险人负责赔偿因火灾、爆炸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二)综合灾害险 承保本险别,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1、火灾、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