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3-08-19 |
(一)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住人员的盗窃行为,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 险财产的损失;
(二)在保险财产存放住所无人居住看管超过十四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所致的损失. 除 非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支付额外保险费;
(三)因房门未锁或窗门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遭窃所致损失;
(四)任何属于本保险合同第四条所列不保财产因盗抢所致的损失,但是对于符合本保险合同第 十三条规定的特种财产的盗抢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当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所列明的事故时保险财产被盗窃所致的损失.
第四章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 保险金额 第十五条 本附加险别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以投保幸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 限. 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本附加险负责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 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所致的家庭财产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特种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幸福家 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第五章 附加住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保险合同所载地址的室内因疏忽或过失引起火灾或爆炸造 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根据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经保险人事先同 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所载地址房屋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由于意外事故造成倒 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以及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二十条 本附加险别每年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上订明的赔偿限额.
第六章 附加房屋租金保障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所载地址房屋,由于发生被保险人投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不能居 住,引起被保险人已出租房屋的租金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确定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发生的损失 负责赔偿.
第七章 共同条款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 基本险总保险金额为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房屋及附属设备、室内装修材料和室内财 产三项保险金额之和.各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保险 金额或赔偿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本保险实行每次保险事故人民币200元的绝对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