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3-08-19 |
2、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 地面突然塌陷;
3、遭受机动车辆的撞击(但不包括非机动车、助动车和家庭成员驾驶机动车的撞击) ;
4、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三)火灾险或者综合灾害险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 采 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房屋及室内家庭财产保障保险还扩展承保以下保险责任: 在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0万元时, 发生本保险合同上订明的承保险别 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能在本保险单上载明地址的房屋内居住,经被保 险人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按每户每天人民币100元的标准补贴寄宿费用. 补贴期只限于实际修复期,并且每次事故的补贴期最多不超过10天.每年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保险金额的1%.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 污染不在此限;
(七)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
(八)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塌陷.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渡、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 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 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 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五)天线、窗户(包括玻璃) 、遮帘和蓬布单独受损;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章 附加财产安全保障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条 附加财产安全保障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一般财产安全保障保险和特种财产安全保障保险 两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任选一种投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险别中列明的原因造成保险 标的的损失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财产安全保障保险责任: 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 明显现场痕迹,经向公安部门确认属盗窃或入室抢劫所致的损失,在损失发生三个月后,保险人 将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一般财产的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特种财产安全保障保险责任: 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因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 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属盗窃或入室抢劫所致的损失,在损失发生三个 月后,保险人将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特种财产的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 发生本附加险别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别的保险金额内还承担下 列费用: 外来人员作案时,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包括门、窗)造成损毁,保险人将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但 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一般财产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